图书、音像制品出版计划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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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书、音像制品出版计划审批 |
![]()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014年7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二十条:“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2013年12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音像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大选题音像制品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不得出版。”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二十三条:“图书出版实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图书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 | 兵团文体新广局 |
![]()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图书、音像制品出版计划审批的有关规定,对图书、音像出版单位提交的出版计划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初审合格的材料,经兵团文体新广局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4、送达责任: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后,下达给申请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对出版单位的出版业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明确其是否按审批计划进行出版。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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